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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這些納稅申報規定將有新變化!

    添加時間:2016-02-26 點擊量:1317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或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再需要按月申報,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增強納稅人獲得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稅務總局解讀:根據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按月或按季申報增值稅、消費稅,但按季申報僅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

      稅務總局解讀:通過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自動生成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信息,免除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料信息的報送。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稅務總局解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均適用本規定。

      四、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稅務總局解讀: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即可,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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